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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知识(二十三)

民法典基础知识(二十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例如,以暴力行为、语言、文字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

二、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如果在受害人请求更正不实报道后,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减轻不实报道对社会公众评价的影响。如果媒体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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