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理工作弊案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1-05-19
近日,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MBA招生考试作弊案引起了广泛关注,黑龙江省公安厅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此立案侦查。由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一以前不被普通民众了解的罪名进入大家视野。
那么,什么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呢?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那什么是国家秘密呢?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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