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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屡伤人,责任谁来担

2015726日,在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30岁的女士向某带着儿子乘坐扶梯,在双脚踩到迎宾踏板时,因踏板突然坠落,被卷入电梯。万分危急之刻,向某双手托起儿子让商场人员救走,自己则卷入电梯身亡。727日,广西梧州一名幼童被卷入商场电梯,手臂严重受伤。惨剧接连发生,我们在为受害人感到悲痛的同时,不禁要问:谁该为这一起起电梯事故承担责任。

首先,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电梯生产者或使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电梯存在缺陷,而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电梯的生产商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电梯存在质量缺陷,而使用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生产者和使用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生产者或使用者的责任。

其次,在行政责任承担方面,电梯的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根据事故等级,可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二十万至二千万不等的罚款。我国针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责任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应承担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制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警示作用,但仍然无法挽回事故造成的健康和生命的损失。预防电梯事故的发生,需要多管齐下。在源头上,电梯厂商应生产符合行业标准的合格的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要严格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在人员流量大的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安全乘梯指导和提示工作;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在监督上,质监部门加强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保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发现问题要责令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召回产品或立即整改。只有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电梯伤人事故才有可能真正远离我们的生活。